鄞政办发〔2008〕197号
各镇(乡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 根据区机构编制委员会《关于同意区旅游局更名、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》(鄞编〔2008〕53号)精神,自即日起启用“宁波市鄞州区风景旅游管理局”印章,原“宁波市鄞州区旅游局”、“宁波市鄞州区风景管理局”印章同时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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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十月二十二日